2004 年8 月27 日晚6 时40 分, 北京市民赵达文开着一辆桑塔纳轿车驶上圆明园西路。虽
然该路限速60 公里/小时, 但赵达文却以77 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在前方车辆突然向右
并线后, 赵达文才发现路面上有一个井盖( 距井口有10 米远) 。尽管他立即刹车, 但车子
前轮还是轧到井盖。汽车打滑飞过隔离带, 撞上一辆富康车后冲向路边, 3 名骑车人死亡,
富康车司机杨某及另一名骑车人薛某受伤。经北京海淀交通支队认定, 赵达文超速行驶是
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在经历了多次诉讼之后, 赵达文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 并被要
求赔偿死者家属90 多万元。但是, 赵达文赔偿能力有限, 对死者的90 多万元赔偿一直未
履行。拿到判决书后, 赵达文认为这起事故由“井盖”而起,井盖的管理者也应担责。对于
赵达文的这项要求, 2007 年10 月10 日北京市一中院进行了判决。北京市一中院认为, 造
成车祸事故的原因应当为赵达文超速以及远离井口的井盖两个原因的结合。因此, 赵达文
、井盖所属单位应当对受害者的损失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