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7日下午,赵某驾车行驶在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虽然该路限速60公里/小
时,但称“当时未看见交通标志”的赵某仍以77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在前方车辆突然向
右并线后,他才发现路面上有一个脱离雨水井口的井盖(距井口有10米)。尽管赵某立即
踩了刹车,向右猛打方向盘,但车子右前轮还是轧到了井盖,随后汽车打滑飞过隔离带,
撞上一辆富康车后冲向路边,连撞4名骑车人,事故中,3名骑车人死亡,富康车司机杨某
及另一名骑车人受伤,经海淀交通支队认定,赵某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后赵
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赔偿死者家属91万余元,被称为当时全
国交通事故赔偿额最高的交通肇事案。一审法院判决后,赵某曾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向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述,理由是事故发生原因是由于其行驶的道路上有散落的雨
水井盖所致,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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